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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将迎来规范发展新阶段
来源: | 作者:pmo48038c | 发布时间: 2017-06-16 | 3516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在我国2008年颁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废矿物油被列为HW08类危险废物,具有毒性和易燃性。其定义是指从石油、煤炭、油页岩中提取和精炼,在开采、加工和使用过程中由于外在因素作用导致改变了原有的物理和化学性能
在我国2008年颁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废矿物油被列为HW08类危险废物,具有毒性和易燃性。其定义是指从石油、煤炭、油页岩中提取和精炼,在开采、加工和使用过程中由于外在因素作用导致改变了原有的物理和化学性能,不能继续使用的矿物油,包括废机油、废真空泵油、废齿轮油、废液压油、废热处理油等。而废矿物油综合利用是指将废矿物油通过各种分离工序,获得达到或接近工业用油品质的润滑油基础油、柴油等油品的过程。为推进废矿物油综合利用产业规范健康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组织起草了《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征求意见稿)》(下称《行业规范条件意见稿》),并于近日进行公示。随着《行业规范条件意见稿》出台,正式文件指日可待,此规范是继2011年环保部发布《废矿物油回收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后,对废矿物油回收利用领域的又一指导性文件。
 
  对企业的设立标准做出明确规定
 
  《废矿物油回收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规定了废矿物油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和处置过程中的污染控制技术及环境管理要求。相比《废矿物油回收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行业规范条件意见稿》则将重点放在了规范废矿物油综合利用生产企业,对企业的设立标准做了明确规定:除限制企业使用符合节能和环保要求的技术与生产装备外,还要求厂区必须为集中、独立的一整块场地,场地面积不低于2万平方米,并且需要进行必要的防渗处理,且生产区与办公区、生活区分开。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旅游景点等地点不得建立废矿物油综合利用企业。上述规定从源头规避了废矿物油综合利用所带来的环境污染,符合我国大力提倡的生态文明建设要求。而对于已建的废矿物油综合利用企业,若违背上述规定,则要在一定期限内,通过“搬迁、转产”等方式逐步退出。
 
  明确监管主体
 
  废矿物油属于危险废物,根据环保部、卫生部2011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的意见》规定,对于此类危险废物监督管理为各级环保部门。但随着事权的进一步下放,各级环保部门要么没有设置专门的机构,要么没有配备专职人员,监管能力不足。《行业规范条件意见稿》明确规定,县级及县级以上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当地生产企业执行规范条件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配合当地工商部门、环保部门等开展联合执法,加强对企业的监督检查。同时也列举了废矿物油综合利用相关行业协会所担负的责任:加强对行业发展情况的分析和研究;组织推广行业节能减排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及新材料;建立符合规范的评估体系,科学公正地提出评估意见;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行业监督和规范管理工作。
 
  废矿物油综合利用任重道远
 
  虽然国家不断出台规范文件,但目前我国针对废矿物油的收集及回收利用等环节并没有形成科学、合理、成熟的管理模式,大量废矿物油被非法收集,回收再利用还不规范,尤其是机动车维修点和4S店等社会源废矿物油,95%以上流入了无资质回收再利用渠道。加之回收利用工艺技术相对落后,我国与国外发达国家在废矿物油综合利用上还有很大差距。缩短这种差距除学习国外先进管理经验外,更需要行业内外不断努力,进一步出台相关优惠鼓励政策,扶持废矿物油回收利用企业发展壮大,鼓励支持回收再利用企业采用新技术、先进工艺,提高废矿物油的综合利用率,更好的规范废矿物油的产生和回收再利用流程。